重阳登山,安全第一

发布时间:2018-2-24 19:03:18   点击数: 2 次

关于重阳节登山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全县重阳节群众登山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公安机关根据有关法规,现将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通告如下:

一、登山群众要注意安全,听从执勤民警、工作人员的指挥,不得争先恐后,寻衅滋事;

二、除执勤车辆外,任何机动车不得进入塔山公园广场;

三、不得毁坏林木,损坏、涂污风景建筑物,以及破坏通信、供电、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

四、除指定地方外,不得随处烧香烛,不得在山上乱丢烟头火尾、野炊、烧烤、燃放烟花炮竹;

五、不得燃放“孔明灯”(许愿灯);

六、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者,除赔偿损失外,公安机关将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通告,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

怀集县公安局

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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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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