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未经批准发生登山事故 可
年11月2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已审议通过《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该条例将自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登山活动的,将对组织者处元罚款,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登山活动发生登山事故,救援单位事后有权向受援者进行追偿,由其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山峰所在地政府无偿向登山者提供配套设施 此次《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新增加了不少亮点。首先重新明确了适用范围。将登山活动概念修改为“是指开展登山、攀岩、攀冰、山地户外运动等活动。”同时,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新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体育与旅游、文化相融合,将登山活动与促进全民健身等体育运动相结合,推动全省登山等体育健身消费及体育产业发展。其次创新了政府管理方式。改变了“重审批、轻监管、少服务”的政府传统管理模式,推进政府职能向新型管理方式转变。管理办法要求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山峰所在地市(州)政府,无偿向登山者提供攀登山峰的名称、地理位置、海拔高度、攀登路线、气候条件、风险等级、配套设施、交通信息、应急救援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第三增加了安全救援制度。《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专门新增了“登山活动安全”专章,明确山峰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登山活动安全应急管理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登山事故救援应对机制,登山活动安全实行“事前预防、多方救援,公共开支正当使用”的制度。 未经批准发生登山事故,可向受援者追偿 管理办法还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登山活动,非遇紧急情况变更登山活动计划且未重新报批,吸收未经申报人员进行登山活动,批准机关将对登山团队予以警告,责令立即停止登山活动。如果由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组织的,对组织者处元罚款,登山活动为不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组织的,对团队每名成员处元罚款。管理办法还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海拔米以上山峰登山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警示规定从事登山活动、对采取的暂时限制、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等不予配合,救援单位事后有权向受援者进行追偿,由其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白癜风咋治白癜风如何治愈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mylinedu.com/dshc/1664.html |